来源: 最后更新:22-10-17 07:06:32
一、重点支持领域
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大力引进人才智力。重点支持节能环保、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磁性电子、生物医药、机械制造、建筑、木雕·红木家具等支柱产业和影视文化等现代服务业。
二、重点引进对象
引进人才智力的重点对象是“两高一紧”人才(即高层次、高技能和紧缺急需的各类人才)和科技项目,主要包括: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入选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员;
3.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员;
4.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浙江省特级专家”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等;
5.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省部级“人才工程”重点资助的培养人员、入选省“151人才工程”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中第一、二、三层次人员;
6.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
7.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
8.高级技师及企事业单位的其他各类高层次专业人才;
9.我市企业紧缺急需的各类人才;
10.在本市重点引进领域中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自带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创办科技型企业的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
1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开发前景广阔,高科技含量的科技成果;
12.拥有在国内领先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项目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可进行产业化生产的科技项目;
13.拥有可形成我市良好发展前景产业的重大科技项目。
三、人才引进方式
1.企业单位引进各类人才应报市人力资源社保部门登记备案。事业单位引进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紧缺专业的硕士毕业生以上人员,经市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直接考核的方式进入。
2.鼓励用人单位运用各种方式引进人才。凡是以不改变户籍、不定工作时间、不接转人事关系,采取柔性引进的方式在我市工作的,可依据规定申领《人才居住证》,享受有关待遇。
3.引进人才既可先就业,后落户,也可先落户,后就业。就业前人事关系可委托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免费代理。引进人才需要重新建立档案的,在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况下,经人事部门核准,其人事档案可予重建,并确认原工龄,工龄连续计算。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出国留学人员,愿意来本市工作的,可由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根据本人意愿代理人事关系、代办落户手续,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政策措施
(一)实施人才培养引进工程
1.鼓励各类人才来我市开展智力合作,参与我市战略性重大课题研究,帮助企业进行科研开发、生产经营指导、咨询和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给予相关单位领导和科研人员一定的奖励,并给予牵线取得上述成果的人员一定的奖励。
2.凡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奖励10万元,第二层次人员奖励5万元;进入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奖励5万元,第二层次人员奖励3万元;进入金华“32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奖励1万元。进入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所属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
3.鼓励引进一批我市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凡与我市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并承诺服务三年以上、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生,在三年服务期满时可提出申请,经认定,给予本人5000元奖励。
4.获省重点创新团队、金华市重点创新团队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二)实行引进人才津贴制度
1.发放引进人才生活津贴
对引进的下列人才,在东阳工作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津贴: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人每月1万元。
(2)入选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员,分别为每人每月4000元、3000元。
(3)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员,“百”、“千”、“万”人才,分别为每人每月4000元、3000元、2000元。
(4)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浙江省特级专家”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及相当层次人员,每人每月2000元。
(5)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 第一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省部级“人才工程”重点资助的培养人员中相当第一层次人员,每人每月1000元。
对迁入引进的下列人才,在聘期内,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津贴:
①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月1000元。
②具有博士学位或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省部级“人才工程”重点资助的培养人员中相当第二层次的人员,每人每月800元。
③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高级技师人员、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省部级“人才工程”重点资助的培养人员中相当第三层次的人员,每人每月600元(仅限生产经营企业人员)。
生活津贴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负担50%,每年发放一次。
2.发放引进人才安家津贴
对迁入引进的人才,按下列标准发放安家津贴: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50万元/人。
(2)入选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员,分别为40万元/人、30万元/人。
(3)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员,“百”、“千”、“万”人才,分别为40万元/人、30万元/人、20万元/人。
(4)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浙江省特级专家”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及相当层次人员为20万元/人。
(5)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 第一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省部级“人才工程”重点资助的培养人员中相当第一层次人员为18万元/人。
(6)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为10万元/人。
(7)具有博士学位或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省部级“人才工程”重点资助的培养人员中相当第二层次的人员为8万元/人。
(8)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高级技师人员、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省部级“人才工程”重点资助的培养人员中相当第三层次的人员为5万元/人(仅限生产经营企业)。
(9)事业单位和其他性质的单位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高级技师人员3万元/人。
符合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津贴标准的,按最高标准享受,不重复计发。安家津贴在5年服务期限的第4、5年段按60%、40%比例分2次发放,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负担50%。
(三)优先购租人才公寓
按《关于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市委[2011]27号)执行。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按国家有关规定,高层次人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获省政府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及政府特殊津贴等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提供引进人才“绿卡”服务
对迁入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实行“绿卡”制度,凭《东阳市人才绿卡》,可享受以下待遇:
1.属本市紧缺急需的专业人才到市内事业单位工作,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可不受用人单位性质、编制限制。
2.其父母、配偶、子女户籍可在全市范围内自由选择落户地。
3.引进人才的子女就读,可在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就近解决。
(六)完善引进人才社会保障
1.用人单位要及时为引进人才办理养老、医保、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原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无法转移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持绿卡人员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年限(视作缴纳年月数一般不超过实际缴纳年月数的四倍)。
(七)营造引进人才创业良好环境
1.邀请引进人才列席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和市政协会议等有关会议。择优安排贡献较大的引进人才推荐为市咨询委员、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候选人等。
2.优先推荐引进人才进入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金华市“新世纪321人才工程”培养对象。
3.人事部门牵头组织每年安排一次体检,每两年组织安排一次休养考察活动。
(八)加强人才引进工作载体建设
1.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博士进站工作。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国家级、省级每家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进站博士后的项目开题后给予每个项目5万元经费资助。科技项目获省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以上的科技成果,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科研项目,科技部门优先予以立项。对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的博士后,经办理有关手续,享受引进博士的各项优惠政策,服务期满5年,一次性给予单位奖励10万元工作经费。
2.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外智力。企事业单位执行实施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经人事部门核准,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外,给予国家级项目每项10万元、省级5万元的奖励。
3.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和硕博生实践基地,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和挂职实践提供条件。建立基地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见习学生和挂职实践的硕博生每月一定的生活费,生活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经相关部门核准,给予见习基地和实践基地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大专及以上学历见习学生每人每月500元;挂职实践硕士生每人每月800元,博士生每人每月1000元。
4.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参加各类人才交流招聘活动。凡参加市里统一组织的外出人才交流招聘活动,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组织活动工作经费由市人才引进工作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助。
5.鼓励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设立专营或兼营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经人事部门审批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
(九)实行引进项目奖励政策
1.凡引进并落户东阳的科技项目列入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分别给予项目引进人员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2.东阳市外各类人才将其拥有的科研成果同东阳企业进行合作开发、技术入股、成果转让,三年内实现产业化,从该项目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年度起,三年内首次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的,按销售收入的1%作为对支持东阳经济发展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3.引进人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经认定,可入驻市科技孵化中心,安排办公和中试生产用房,并给予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补助。入孵企业孵化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并在市科技经费安排中给予重点倾斜。
4.对符合国家新兴产业政策,带动地方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高科技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经专家技术评审组评审,给予项目引进人员一次性奖励10-50万元,并给予相关企业用地优惠,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项目报批、土地使用等方面,由项目落地的城北工业新区、有关镇乡街道负责全程代理。
5.重点引进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自带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人才到我市创业,根据类别给予每个项目50—300万元的创业资助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所在地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由市财政给予三年租金补助;项目实施产业化并产生税收效益后,前两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分成留市部分作为奖励返还给该项目。
6.以高新技术成果、专利等技术成果入股形式投资的,其技术成果作价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35%,除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注重实效
各镇乡街道、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人才智力的引进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并制订落实相应的政策措施。要将人才智力引进工作纳入各部门、各单位和企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工作的重要内容。
同时,建立市级领导联系高层次优秀人才制度,帮助解决人才智力引进工作以及引进人才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明确职责,抓好落实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各项政策落实工作。人才工作由市委人才办负责督查考核;科技项目认定奖励主要由市科技局负责;引进人才奖励、“绿卡”服务、社会保障等主要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子女就读等主要由市教育局负责;人才享受奖励、补助的审核、发放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负责。
(三)加大投入,强化保障
加大人才工作的资金投入。市政府原则上每年安排500万元财政资金作为人才引进工作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引进、服务、奖励和人才工作环境营造、人才市场建设等,确保我市人才智力引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宣传,创建氛围
强化“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理念,不断提高人才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规范和完善各类人才奖励评选标准和办法,大力宣传重才爱才先进单位和优秀人才的先进事迹,加强人才工作者队伍建设,开展人才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2月31日前引进人才的安家津贴按市委〔2008〕80号文件执行,回归人才按市委〔2010〕60号文件执行。本意见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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