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3-27 09:15:42
(一)保障对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二)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大学生为一个学年)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职工医保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
(三)保障水平:起付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现暂定为2万元)。对起付标准以上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办法如下:
1.职工医保: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含4万元,下同)部分,支付60%;4万元(不含4万元,下同)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6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7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7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80%。
2.城乡居民医保: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部分,支付5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5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6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70%。
对参加南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的,符合规定的困难人员,大病保险实施精准保障。起付标准按上述规定标准的50%执行,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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