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2 04:16:26
根据《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常住人员,本地户籍的可到户籍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非本地户籍的可到常住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办理对象: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人员;
(二)从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人员;
(四)无承包土地或家庭劳动力人均承包土地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农村劳动力人员;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人员;
(六)终止灵活就业的人员;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人员;
(八)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情况人员。
办理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劳动者,符后以上服务对象要求的,持相关办理材料,到各级公共就业管理机构的窗口和基层平台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办理材料:
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由本人如实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除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员提供《居住证》)、《就业创业证》等证件外,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
(四)无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凭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复员退役军人凭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
(七)终止灵活就业的凭相关证明;
(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
各级公共就业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基层平台。(网络等平台后期上线)
办理时限:
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给予办理登记。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3:30)-17:30
结果反馈:当场告知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机构:各级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窗口和网点(市级、县区级、街道、乡镇)
咨询查询途径:0517-83612121,网络平台查询正在开发
监督投诉渠道:0517-12333
在线办理网址:暂无(已作需求调研)
见面次数:一次
办理地点
各级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窗口和网点(市级、县区级、街道、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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