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06 05:18:13
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2022年第18号〕
当前,我市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强化各项防疫措施落实,维护防疫工作秩序,尽早斩断病毒传播链,坚决遏制疫情蔓延,临时管控期间,公安机关等部门将对逃避防疫检查、危害防疫安全、扰乱防疫秩序等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现公告如下:
一、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翻越护栏、穿行便道、车内躲藏,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通行证等逃避防疫检查的;瞒报、谎报中高风险区旅居史,风险人员(物品)接触史,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等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
二、拒绝或不配合隔离、治疗的;隔离人员不遵守集中(居家)隔离规定,重点人群违反闭环管理要求,私自外出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
三、冒用他人身份或顶替他人参加核酸检测的;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的;核酸检测采样时拒不服从工作人员指令,聚集交谈、随意插队、不按规定佩戴口罩等屡教不改、态度恶劣,扰乱现场秩序的。
四、按规定暂停营业的经营性场所和机构“明关暗开”、擅自营业的;因防疫需要临时开放的经营场所不执行防疫要求,工作人员或配送人员违反防疫规定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疫情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假借疫情防控名义,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制假售假、招摇撞骗的。
五、聚集哄抢生活物资和防疫物资,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伤害、威胁、侮辱医疗救护人员、人民警察、志愿者等防疫工作人员的;攀爬、翻越、损坏防疫隔离设施的;违反防疫规定私自外出、串门闲逛、扎堆聚集等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
六、故意编造、散布虚假涉疫信息,或组织、指使他人散布虚假涉疫信息,蓄意炒作,博取关注,侵犯他人隐私,扰乱公共秩序,影响防疫工作正常开展的。
七、其他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
对于以上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从严从快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情形,均可拨打公安机关报警电话110或市防疫热线12345进行举报。
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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