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6-13 10:02:16
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民法典》中都规定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但是法律规定是概括性的,也是具有一定滞后性的,无法穷尽实践当中的所有情况。
在离婚时,绝大多数当事人都会咨询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认定和分割,对财产性质的认定主要取决于出资的时间点和财产的具体性质,法律当中包含了列举性的规定,但也有一些不经常被提到的财产类型需要明确其性质。
例如,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载体就是现在越来越普及的社会保障卡,公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那么离婚时社会保障卡里的钱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可以进行分割吗?
一、离婚时社保卡里的钱能分吗?
有关于社会保险涉及的财产如何认定的问题,已经有了相关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也就是说,在结婚之后离婚之前取得的这几种财产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按照应当取得的数额来进行平等分割。
同时,法律还对养老保险金的性质认定做出了规定,离婚诉讼中如果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对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但如果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对相应诉讼请求是会予以支持的。
因此,尚未退休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养老保险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了保险费的,可以对实缴部分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了财产类型的变化,但本质不变。
二、离婚时购买的商业保险如何分割?
对于商业保险,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的,以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受益人的,除了有特殊约定的,一般都可以认定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产生的保险金也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等分割。
但如果受益人为夫妻双方以外的其他人的,理赔后保险金成为了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再能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无法进行分割。
而如果在分割财产时保险尚未理赔,尚未转化成可分割的财产性利益,甚至在有些情况中离婚时保险尚未缴纳完毕,还需要继续缴纳,就需要视情况进行具体的分割操作。
如果缴纳保险的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对这一财产性利益进行分割时,投保人可以申请退保,退回的保单价值就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等分割。
如果因为保险金属于预期利益无法立刻进行分割,也可以双方协商一致后对保险合同继续履行,理赔完成后产生保险金,再将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分割出来,对相应的部分进行分割。
而如果想要延续保险的保障,可以由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对价作为补偿,或由变更为被保险人的支付补偿,双方可以协商进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
生活当中产生的财产类型和具体情况都是个性化和多样性的,即使熟知法条和相关知识,也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和判断才能确定具体的性质和方案;希望本文对有这方面疑惑的当事人有所帮助,如果需要进一步的解答和咨询,建议联系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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