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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子女离婚时补签一份赠与合同有效吗

来源: 最后更新:24-01-17 03:09:13

导读:判断离婚前写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看是否满足合同生效条件,由于赠与合同关系到离婚财产分割,如果是夫妻一方和父母串通签署的合同,是无效的。从司法实践看,法官一般会认定离婚前再补签赠与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无从

父母在子女离婚时补签一份赠与合同有效吗

在离婚案件中,很多案件会涉及到赠与问题。通过赠与的方式,将名下的财产转给自己的子女,如果自己的子女要离婚了,在离婚前补签赠予给子女一方的合同,这样的赠与合同可以有效吗?

一般来说,准备离婚了,夫妻一方和父母补签的赠与合同是无效的。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行为,合同无效。

从理论上看,判断离婚前写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看是否满足合同生效条件,由于赠与合同关系到离婚财产分割,如果是夫妻一方和父母串通签署的合同,是无效的。

从司法实践看,法官一般会认定离婚前再补签赠与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无从考察赠与合同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所以,离婚前担心对方分割财产而补签的赠与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侵犯了夫妻中另一方的实际利益,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财产分配问题可以先协商,如果能达成一直意见最好,避免做出隐瞒财产以及转移财产等违法行为。如果离婚时不能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律师李晓娟,杭州专业离婚律师,只办理婚姻案件。

擅长:离婚、抚养权、财产分割、分家析产、协议起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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