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11-04 08:16:11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一)申请与受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需要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向所在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明确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受理。
(二)调解前的准备
1、弄清争议的基本事实。
2、了解与争议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判断争议的是非曲直和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
3、对调查得到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并结合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判明是非,分析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
4、召开调解员会议,通报调查情况,讨论确定调解方案,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确定调解意见。
5、指定调解委员会成员与劳动争议当事人谈话,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提出正确对待调解的要求,通过宣传法律知识及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为调解奠定良好的思想
(三)调解
劳动争议的调解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调解委员会主任宣布申请人请求调解的争议事项、调解纪律、当事人应持的态度;听取当事人意见;说明调解委员会对争议的调查结果和调解意见;当事人协议。
(四)调解终结
调解终结的具体方式包括:
1、当事人自行协调。在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劳动争议的调解即行结束;
2、当事人撤回申请。如果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撤回自己的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应当准许,并终结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拒绝调解,这时调解委员会 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终止调解;
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3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在公司中难免会发生一些问题,对一般的问题话,只要和用人单位协商就可以了,但是有的情况只能到当地的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了,这之前会先经过调解,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一定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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