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分割所得的财产,复婚后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所有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清偿。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标签: 财产 所得 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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