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9-06 07:49:3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
第六条 [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江苏泰州一小区发生燃气爆炸(泰州燃气爆炸最新消息)江苏泰州一小区发生燃气爆炸 城燃专委会:涉及刑案,泰州市,海曙,海
新县千斤派出所电话 新县公安局千斤派出所 新县田铺派出所电话 新县田铺乡人民政府 淮安朱桥镇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淮安区朱桥镇) 淮安淮安区顺河镇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