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情形包括:
1.没有形成长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 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或者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
2.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离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
3.有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 形成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三种情况:
1、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或者生父或生母再婚时,未成年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生活,未受到过继母或继父抚养教育;
2、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曾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接受其抚养教育,在成年后已脱离继父或继母独立生活;
3、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由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或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并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或者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生父或生母供给,但与继父或继母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标签: 继父 继子 生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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