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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工伤认定办理指南 泰安市工伤认定

来源: 最后更新:24-03-01 01:55:55

导读:泰安进行工伤认定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符合要求且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才可认定。

  一、申请主体

  市直、新矿、肥矿用人单位及单位职工。

  二、受理条件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

  三、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1 份);

  2.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核实,留复印件,1 份);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于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原件,各 1 份);

  4.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原件核实,留复印件,1 份)。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原件,1 份)。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原件核实,留复印件,1份)。

  (4)上下班途中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原件,1 份)。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原件核实,留复印件,各 1 份)。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1 份)。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原件核实,留复印件,各 1份)。

  四、办事流程

  1.用人单位或职工向前台综合柜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递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前台综合柜员对照材料清单,按照材料样本和审核事项,逐项审核递交的申请材料。

  2.收取材料时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病历初诊诊断证明三项材料必须具备,不具备不符合接收条件,其它材料,前台综合柜员认为资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的,暂不收取,并一次性告知所需全部资料;资料符合规定的,接收相关材料,打印一式两份接收材料清单,由材料递交人签字确认后,一份放入递交材料中,一份由材料递交人带回。

  3.审核查看接收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的,出具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并电话通知递交材料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4.根据需要对工伤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5.出具工伤认定结论,印发后送达当事人。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的,15 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八、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咨询监督电话:0538-6991419

  九、办理地点

  泰安市市民之家一楼东区社保医保大厅 A21-A28 窗口

标签: 工伤  原件  材料  复印件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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